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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1日起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

作者:admin 来源:互联网 时间:2020-07-29

    《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》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7月27日,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《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》的起草背景、主要内容、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。

11月1日起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

    图片来源于网络

    该条例共八章,五十六条,分为总则,规划与设施建设,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,分类投放,分类收集、运输、处理,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、附则八个部分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,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投放原则,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、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。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垃圾袋,分类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,禁止相互混合投放。

11月1日起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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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建立责任人制度,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,明确责任人职责。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,实行网格化管理,鼓励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,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现场引导员,专职指导、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。

    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、运输和处理方面,条例明确分类收集、运输、处理的总体要求。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、运输、处理单位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、混合运输、混合处理,同时规定生活垃圾收集、运输、处理单位发现交付收集、运输、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且拒不改正的,可以拒绝接收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。

    条例严格依据上位法的规定,科学合理设定法律责任。其中,擅自关闭、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、场所的,由城市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随意倾倒、抛撒、堆放、焚烧生活垃圾的,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、遗撒生活垃圾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。投放人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,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。条例同时对收集、运输、处置单位混收、混运、混处生活垃圾,不遵守规范收运、处置生活垃圾等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 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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